2006年8月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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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技术垄断第一案”开审
张煦 王博飞 王文波

  7月28日,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进信达”)诉美国英特尔公司技术合同无效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持续了一天,没有当庭宣判。
  这是继2005年初,英特尔在深圳以侵犯著作权为由状告深圳东进公司侵权,并索赔796万美元之后,两家公司第二次对簿公堂。当时在深圳的纠纷案被业内称为“2005年中外知识产权第一案”。而这起技术合同无效纠纷案,也被业内称为“全国反技术垄断第一案”。

  庭审现场
  法院建议撤销垄断指控
  东进信达诉称:2005年3月11日,东进信达通过英特尔公司中国地区代理商购买了两块由英特尔公司生产的语音卡,同时获得生产方提供的软件开发工具包,在工具包内附有英特尔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提供的《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在对《协议》内容进行阅读后,东进信达认为,《协议》中规定的“购买该软件产品并因此受《协议》约束的用户,只能将该项软件与英特尔公司的相关产品结合起来进行使用”的条款,限制了除英特尔公司以外的其他渠道购进并使用相关的硬件产品,以及获得并使用竞争性技术,涉嫌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
  为此,东进信达请求法院确认《协议》中关于软件许可使用条款的限制性格式条款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确认该限制性格式条款以及及免责格式条款无效。
  东进信达在提供证据过程中,引用了英特尔公司在两家公司之间著作权纠纷案中英特尔公司在答辩中的解释,并认为两起案件中的解释应当一致,而不应相互矛盾。英特尔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东进信达这样做是“断章取义,误导视听”。
  英特尔一方对东进信达通过隐名方式得到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公正力提出异议,并认为本案是东进公司意在为深圳侵权一案拖延时间、谋求转机的行动。
  庭审中,法院建议东进信达撤销对英特尔构成非法垄断的指控,东进信达的代理人同意了这一建议。

  专家观点
  起诉垄断缺乏法律支持
  “垄断”与“反垄断”成为了本案的关键词。但是为何法院建议东进信达撤销这一诉讼请求,而东进方面同意?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教授郑小军指出,由于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法,因此这一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的反垄断体系尚未建立,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散落在一系列的法律之中,因此把反垄断提升到法律层面在现阶段成为可能的机会很小。
  郑教授认为,原告与被告回旋的余地应该在不公平竞争的范畴内。

  诉讼意义
  传达中国企业的一种声音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调解。有业内人士认为,本案很有可能会像已经发生的类似事件一样,成为耗时持久的案件。
  因此,本案的最大意义不在于案件作出了何种判决,而是传达了中国企业面对涉嫌垄断市场以及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一种声音。
  郑教授指出,由于我国目前反垄断和知识产权诉讼的制度缺失,一些国外企业对本土新兴企业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而我国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出于自身实力、运作经验以及法律不健全等原因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这一案件可以看作是企业作为经济运行的主体,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制度不断完善的行动。 
            
  相关背景:
  英特尔向东进索赔796万美元
  2005年初,英特尔在深圳状告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侵权,并索赔796万美元。
  东进称,出于争取目标客户及使客户不需修改用户方软件即可无缝兼容的需要,东进公司在独立开发软件过程中,利用了Intel的信息,但是,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中明确规定,从英特尔公司合法取得软件的用户,只能将该软件与英特尔公司的相关硬件产品结合使用。